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3285号
原告: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6478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号软件大楼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6591900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原告江西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喻国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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