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662号
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5元减半收取计9162.5元,由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威 人民陪审员 万 文
书 记 员 金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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