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16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426号软件大楼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659190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孟,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8年8月29日以与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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