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25民初296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交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洪路488号万隆花园二区2#楼1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门乡大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礼门乡大碑村村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5ME10519277。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原告***与被告福建交科建设有限公司、***礼门乡大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又于2023年4月7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新强
书 记 员 李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