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4民初2701号
原告: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家田村凉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7602480XW。
法定代表人:何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19日,住贵州省正安县,该公司法务工作者。
被告: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松涛路运司一宿舍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17587369。
法定代表人:钟青峰。
被告: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住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山峰安置还房5号楼一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H4FD7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40元,减半收取28,470元,由原告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丽
书记员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