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201040401201100070921(开户行: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账户82×××06(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并冻结,金额以4990000元为限。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0520300000000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201040401201100070921(开户行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县分公司账户82×××06(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并在金额49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安县联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