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步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5643号
原告重庆步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重庆步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容
书记员  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