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2财保23号
申请人仁怀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800000元或扣留被申请人在劲牌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18800000元工程款债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线索如下:1.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82×××05账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支行02×××36账户、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路支行82×××27账户、遵义红花岗区农村商业银行老城支行22×××21账户;2.被申请人在劲牌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2021年9月3日签发的保单号为12104093901373663788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在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82×××05账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茅台支行02×××36账户、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路支行82×××27账户、遵义红花岗区农村商业银行老城支行22×××21账户或扣留被申请人在劲牌茅台镇酒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上述保全措施涉及款项以188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仁怀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德强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