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9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2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已故妻子李世碧同胞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松桃路运司一宿舍3-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17587369。
法定代表人:钟青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义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前期认定李世碧系工伤,但李世碧从受伤到死亡一直因该事故在治疗,重审中进一步查明李世碧死亡是否系因本次事故导致,若查证属实则应按工亡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反之则不然。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令狐荣强
审判员 李 成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正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