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239号之一
原告:江西天部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87号丽都广场A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7W8M99P。
法定代表人:裴黎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9001-60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973Q。
法定代表人:夏云龙,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康王庙一品楼1幢2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Q4GE9Q。
法定代表人:周玲,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天部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新干县东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罗文小
审判员 皮继军
审判员 吴祥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