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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83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B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71651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江法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余江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赣0622民初1383号之一裁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以(2020)浙0803引调301号登记收案,于2020年4月7日转为正式立案。后原告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了解本案真实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被告以需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并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延期一个月开庭,本院予以准许。2020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 ?PAGE\*MERGEFORMAT?1? ?PAGE?2?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