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2408号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阳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5LGG0U。
法定代表人:常会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纪才,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917013031.
法定代表人:万达,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原告山东大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