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2458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
被申请人:莒南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莒南县。
申请人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8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0204852019000665)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莒南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执1316号执行案件的标的款80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辉
注: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