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320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917013031。
法定代表人:万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计8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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