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5425号
原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917013031。
法定代表人:万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经济开发区中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4940573725。
法定代表人:徐奎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涛,海阳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4元,由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景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健丽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