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迪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327执恢58号 山东凯迪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山东东方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7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2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8400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