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4141号
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本部生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73036055。
法定代表人:朱志来,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遵义四中钢建综合楼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8743F。
法定代表人:陈世亮。
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7638.6元及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637638.6元;2、判令被告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2021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90.00元,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直至2021年6月24日,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90.00元,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遵义旭联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韩光凤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