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乌江社区兴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334K。
法定代表人:梁昌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赵远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遵义四中钢建综合楼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8743F。
法定代表人:陈世亮,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蛟,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书面通知,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马天彬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鸿雁
书记员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