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40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法定代表人:王开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遵义四中钢建综合楼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8743F。
法定代表人:陈世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7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