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执行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遵义四中钢建综合楼附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8743F。
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新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275,0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275,0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元,申请执行费4,066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