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弟,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由深圳市福建南平商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威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其宝,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光,福建启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8)闽07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6850.8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志强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