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初440号之一
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南工业园区张坑组团。
法定代表人:李杨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威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5.30元,减半收取计22702.65元,由南平市成功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刘 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