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众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众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28幢4层437、440号。

法定代表人:吴章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长,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玲,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闽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威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兰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女。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众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南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源贸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众源贸易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取得众源贸易公司421553元没有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众源贸易公司共向市政园林公司供应水泥合计263830元,市政园林公司共向众源贸易公司转账544908元,其中494908元要求众源贸易公司向市政园林公司开具发票,将421533元(扣除开票税点23355元及水泥货款50000元)转账支付给***,故众源贸易公司仅收取市政园林公司水泥款100000元。然,在(2020)闽0702民初1454号民事案件中,市政园林公司否认其指示众源贸易公司转账给***的相关事实,导致在该案中众源贸易公司起诉市政园林公司支付水泥款的诉请被驳回。众源贸易公司无奈,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421553元,但一审判决认定,市政园林公司提供《关于众源贸易公司材料款说明》及《票据粘贴审批单》等证据材料载明的内容说明市政园林公司自行认可支付给众源贸易公司494908元系支付***的工程款,并以***取得涉案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由,驳回了众源贸易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对于支付494908元的事实,市政园林公司的陈述自行矛盾,在(2020)闽0702民初1454号案件中,市政园林公司将494908元陈述为支付给众源贸易公司的水泥预付款,致使众源贸易公司被拖欠的水泥款无从主张。在市政园林公司支付494908元前,众源贸易公司只供应了105650元的水泥,显然该款不是所述的预付水泥款。且众源贸易公司与***除案涉款项421553元的转账外无其他款项的经济往来,对***与市政园林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性质、工程结算与支付一无所知,若认定494908元为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众源贸易公司的水泥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众源贸易公司421553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若认定494908元是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则在(2020)闽0702民初1454号案件中对494908元是预付款的认定存在错误。

***辩称,一、众源贸易公司知晓***所收的421533元系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该款是基于***与市政园林公司之间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根据。且根据众源贸易公司自认,其支付给***的421533元是受市政园林公司委托代转,众源贸易公司的财产未发生任何变动,无任何损失。综上,***收到421533元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二、众源贸易公司在起诉状、上诉状均载明,其是因为对(2020)闽0702民初1454号民事案件的不服,而无奈提起本案诉讼,由此可见,其提起本案诉讼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政园林公司述称,一、截至2019年1月10日止,市政园林公司已累计向众源贸易公司支付材料款544908元。众源贸易公司称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累计向市政园林公司供应水泥263830元,该数额未经双方对账确认,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事实上,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已远远超出众源贸易公司所述的金额。市政园林公司提供的《关于众源贸易公司材料款说明》及《票据粘贴审批单》载明的内容说明549908是支付给众源贸易公司的水泥款而不是支付给***。***是项目内部承包人,只要与九中项目有关的材料都由***签字,并不单单是水泥款。二、市政园林公司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上指示众源贸易公司转账给***,众源贸易公司与***的私下交易,市政园林公司不知情,与市政园林公司无关。

众源贸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向众源贸易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2155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不当得利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0日,市政园林公司将福建省南平市第九中学、南平市西芹中心小学、福建南平机电职业学校边坡支护一期工程承包给***,并签订《项目部内部承包合同》,其中主要约定甲方:市政园林公司,乙方***,合同价款人民币14741424.12元,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南平市闽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按工程进度将本期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及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截至庭审之日,市政园林公司与***之间承包合同工程款尚未结算,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的承包合同款包含了2018年8月30日其转账付款给众源贸易公司的款项494908元。2018年5月,市政园林公司因西芹边坡支护工程建设需要向众源贸易公司购买水泥,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众源贸易公司向市政园林公司提供各等级虎球牌水泥预计金额799000元,价格以实际提货数量及单价为准。合同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供货地点为西芹九中一期边坡,市政园林公司指定黄文高为货物接收人。合同签订后,众源贸易公司自2018年6月8日开始陆续向市政园林公司供应水泥,截至2018年8月30日供给水泥价款105650元,市政园林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众源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494908元。2018年11月1日,众源贸易公司又向市政园林公司供应水泥至2019年1月份,市政园林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向众源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于2019年1月4日向众源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众源贸易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3日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城的账户向***的个人账户转账合计421553元。另查明,2018年8月29日,市政园林公司向众源贸易公司付款,出具《票据粘贴审批单》,其中主要载明:用途(事由)南平九中、西芹中学、机电学校边坡支护一期工程材料款,收款单位众源贸易公司,支付金额494908元。审核审批栏:公司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审批人签字,经办“***”签名。2018年8月30日,市政园林公司向众源贸易公司银行账户转账494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前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益没有合法根据。众源贸易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款421553元,经一审庭审查明***与市政园林公司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众源贸易公司与市政园林公司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市政园林公司提供的《关于众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说明》及《票据粘贴审批单》载明的内容,说明市政园林公司自行认可支付给众源贸易公司494908元系支付***的工程款,且《票据粘贴审批单》中有“***”的签字,故***取得涉案诉争的款项非无合法依据,市政园林公司否认指示众源贸易公司转款给***工程款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综上所述,***取得涉案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众源贸易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众源贸易公司主张系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只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至于三方当事人其他的法律纠纷,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福建省南平市众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众源贸易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市政园林公司支付拖欠水泥款1638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9319.20元,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闽0702民初1454号判决中认定,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众源贸易公司共向市政园林公司供应水泥合计水泥款222250元,市政园林公司共向众源贸易公司转账544908元。该生效判决认为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众源贸易公司的工程款544908元已远超市政园林公司需支付的163830元,故以此驳回众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取得案涉款项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本案中,认定***是否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众源贸易公司对转账给***421553元的该节事实完成了举证,***亦认可收到众源贸易公司转账的421553元,但***抗辩诉争421553元系市政园林公司通过众源贸易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故***应对其抗辩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众源贸易公司转账的421553元是市政园林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亦没有证据证明案涉421553元的来源有其他法律根据。且根据(2020)闽0702民初1454号案件可知,市政园林公司不认可诉争421553元是其指示众源贸易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在本案中亦还是坚持该意见。故,***取得诉争421553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众源贸易公司主张案涉款项的利息问题,其无证据证实在收到市政园林公司指示下,将案涉款项421553元转给***存在过错,造成利息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众源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众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421553元;

三、驳回福建省南平市众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23.2元,减半收取计3811.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23.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文如

审 判 员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历宏

书 记 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