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120号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板桥路与银花路交汇处金联华府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59038839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市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九龙新村3-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140670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1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00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