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景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景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桥东村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80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名下有车牌号为×××**牌汽车,本院已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2023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截至2023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被执行人欠缴执行费24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24执5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