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0民初306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艺,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97136。
法定代表人:黄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5358222A。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廖兆斌,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周青林,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喻代波,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廖兆斌、周青林、喻代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五被告给付原告工资等208968.5元,详情见附后《概算清单》;2、依法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是宁都钩刀咀风电场110KV送出工程的工程施工单位,被告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该工程分包单位。被告廖兆斌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周青林和被告喻代波,被告周青林和被告喻代波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在该工程中只做工,工资为235元/天(高危、高空作业),工作地点为江西省宁都县钧峰乡,工作内容为新建输送高压电铁塔。2018年7月23日,原告带领二十多位家乡的农民工来到宁都县钧峰乡开始新建输送高压电铁塔。施工期间,总用工1872.5天,工资总额440037.5元,被告喻代波、周青林支付工资30万元,欠工资140037.5元及其他费用合计208968.5元,(详情见附后《概算清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喻代波支付上述欠款。可被告总是推诱搪塞,不接电话。现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应对被告的送达地址信息进行明确,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周青林住址信息不明,致使送达无法完成,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斌
人民陪审员  谢亦华
人民陪审员  谢平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