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58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冬琴,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世纪大道166号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5358222A。
法定代表人:苏常彦。
原告**与被告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新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