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民初197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艺,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喻代波,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苏,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5358222A。
法定代表人:苏常彦,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云,男,该公司驻江西省宁都县人。
原告***与被告***、***、喻代波、江西正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赖晓龙
人民陪审员 连翠明
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景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