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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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你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3月15日,通过柜面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虾子支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X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