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民初10653号
原告:遵义鑫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长征镇礼仪村胡寨组内。
法定代表人:黄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国,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章建,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鑫兴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鑫兴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鑫兴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遵义鑫兴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应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庆
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