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大道**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1424274XD。

法定代表人:姚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91929.8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函(保单号:PZDM202152030000000241)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591929.8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戴继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