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财保139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经开大道**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1424274XD。
法定代表人:姚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571,929.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DM20205203000000079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礼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8,571,929.8元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