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聚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裕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项江飞、江山聚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81民初75号
原告:杭州裕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三区8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8886358XX。
法定代表人:卢琴会,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项江飞,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门环城西路1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0759918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杭州裕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项江飞与被告江山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裕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项江飞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给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裕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项江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杭州裕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项江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