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高坪头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常德市武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陵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2082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星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