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702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702执7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李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