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330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科技路育成基地办公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09332R。
法定代表人:丁英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42404U。
法定代表人:邵冲。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新区BA3小区5号楼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339063476。
法定代表人:唐李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政府西路市政中心(区政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8551897G。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骏东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33906339B。
法定代表人:乔登峰。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欣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仙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秀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莆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欣公司、邮电公司、移动仙游分公司、移动秀屿分公司、移动莆田分公司共同赔偿***因未立项的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费218.5万元。
经查明,***基于与众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己于2014年间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众欣公司、邮电公司支付给***勘察设计协作费2996637.5元(其中包含本案的标的额218.5万元)。同时申请追加移动仙游分公司、移动秀屿分公司、移动莆田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014年8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众欣公司给付***1064343.1元;2.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民终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申请追加移动仙游分公司、移动秀屿分公司、移动莆田分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移动仙游分公司、移动秀屿分公司、移动莆田分公司不是签订讼争二份《合作协议书》的相对方,本案系因履行讼争的二份《合作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与移动仙游分公司、移动秀屿分公司、移动莆田分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应当驳回***对移动仙游分公司、移动秀屿分公司、移动莆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又不服并提出再审,2016年4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民申字第26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再审。该生效裁定书亦确认:“本案系因履行讼争《合作协议书》所引起的纠纷,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而言,***只能基于协议书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众欣公司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邮电规划设计院或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故一审、二审法院未同意***有关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秀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本案《合作协议书》的相对方为众欣公司,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而不在福建省仙游县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涉案《合作协议书》的相对方为众欣公司,其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而不在福建省仙游县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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