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5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福建闽辉大厦)1号楼6层6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22666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0层,组织机构代码15814240-4。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新区BA3小区5号楼一栋,组织机构代码63390634-7。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芴石镇府西路市政中心(区政府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8551897。
负责人:***。
上诉人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5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