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047号
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碧海花园阳光香榭3幢3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92253786。
法定代表人:张铭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龙,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000761388505T。
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施宇,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42404U。
法定代表人:邵冲,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载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城塔楼24层3号(市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1025983524808。
法定代表人:敖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载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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