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贵州易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8107号
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碧海花园阳光香榭3幢3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92253786。
法定代表人:张铭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小龙,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3201810050940。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诚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88505T。
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韬宇,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311910。
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42404U。
法定代表人:邵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载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乡镇企业贸易城塔楼24层3号[市府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983524808。
法定代表人:敖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韬,男,汉族,1983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邮电公司)、贵州载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德通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福建邮电公司、载德通信公司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12元,由原告原告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熊德敏
人民陪审员  胡爱琼
人民陪审员  颜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成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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