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4566号
原告: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福建闽辉大厦)1#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2266613M。
法定代表人:薛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科技路育成基地办公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09332R。
法定代表人:丁英其。
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42404U。
法定代表人:邵冲。
原告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24元,减半收取计8112元,由福建恒瑞同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宜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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