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科技路育成基地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英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山,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安溪县蓬莱镇蓬溪村委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文温泉街道五四路**宜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斌,福建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逸,福建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新区BA3小区**楼**iv>

负责人:唐李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府西路市政中心北侧)。

负责人:姚智聪,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iv>

负责人:乔登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欣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规划设计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仙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秀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莆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24280元。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众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海峰

审判员  尹立新

审判员  刘志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庄晓思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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