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终3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唐人中心2号楼1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太,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二审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庭审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原审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注销,并未及时告知一审法院,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一审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仍将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注销,故其已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由一审法院重新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黑069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孙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