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196187N,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
被执行人: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7029111R,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本院在受理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皖1102执42号的裁定,冻结了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进银行存款17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存款172000元的冻结。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