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396之一

申请执行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196187N,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

被执行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46552566Y,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七里风光堤99。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21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的确认:一、被告杨建招确认结欠原告许建新劳务费187000元。该款被告杨建招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原告许建新87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许建新100000元。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双方今后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被告杨建招如未按上述确定的金额、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另需向原告许建新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许建新、被告杨建招各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其余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022年2月6日到期)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有七里风光堤99号,已被本院轮候查封。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执行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号牌为苏BU66A3、苏B71670、苏苏BN8D93、苏B5EM20、苏BN8D52、苏B8NR08、苏B78212、苏B2XU55、苏B7SP66、苏B0CW27、苏B8VX70、苏B9US09、苏BZ09G5、苏BK63C3车辆,上述车辆档案也均被多轮查封,本案已无查封价值。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被执行人已经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无锡**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杭州公安侦查阶段,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其相应财产,待其控股公司刑事犯罪案件结束,本院将会恢复案件处置相应财产。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1649708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482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定程序强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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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哲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