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07号
原告:***,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赟,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196187N。
法定代表人:蔡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晨曦,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兴根,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苏州中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东太湖大道11666号开平商务中心B幢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X1P2Y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轩,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昀舒,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姚兴根、苏州中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姚兴根、苏州中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