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5473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第三人王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42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0页倒数第二行、第一行“被告睢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补正为“被告睢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在欠付被告***工程款5,057,498.16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卢光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宜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梨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