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62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令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茵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2079元,合计3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