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649号
原告:***,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