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649号 原告:***,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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