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3民初1555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1177133B,住所地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平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196187N,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中路225号星虹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应原告申请,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苏1203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23年6月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泰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栾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