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10842号
原告:郑州连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万三路与商都路交叉口向西600米郑州现代物流园东区B排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郑州连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连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连翔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连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连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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